企业采购开启数字化采购新篇章

好采慧一站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如何消除弱势供应商

行业动态
文章来源: 好采慧

 此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通知》,让中小企业放心。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少数采购管理文件系统出现了一些问题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参与的情形,公告一发,质疑投诉随即而来。此类行为产生严重影响了中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公信力。下列情形在实践中应当避免。

资格技术的“门槛”不应成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的“绊脚石”。在资格、技术、商务发展条件方面,中小企业管理一般均与大型公司企业之间存在具有一定差距。目前,以明显的资格、技术、商务环境条件进行限制我国中小企业的现象我们已经不多了,但经常见到的是,通过自己设置各种隐性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限制、排斥众多学生能够得到满足采购需求且愿意参与国家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


资格方面的“障碍”。比如在货物采购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将“只接受厂商投标”列入资格条件,将代理商和经销商挡在门外。然而,代理商和经销商(大多是中小企业)会以“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为由,对投诉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活动中,评价因素就像一个筛子,少数采购商和采购机构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消除弱势供应商:

设置大量令人困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七星级品牌认证”、“节能减排环保认证”、“中国政府招标首选品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职工资格等级证书”等,作为考核因素。从表面上看,对供应商没有歧视或歧视,但获得这些证书还有其他条件。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这意味着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不能得分。在证书鉴定方面,采购方和代理机构很难对证书进行有效的鉴定和审核,而且国家、省、市、县各级的证书往往被作为加分项,这就导致了很多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证书的实际需求也可能不匹配、冒名顶替、获得加分。而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这些客观的评价因素,不利于其竞争力的提高。笔者认为: 证书作为评价因素,首先是防止证书获得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员工、利润、税收等规模要求。第二,防止证书不仅仅是国家地区性的; 第三,防止证书只是特定行业获得,其他行业难以获得; 第四,防止证书与采购项目的特点、要求和合同履行无关; 第五,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或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设立证书。


设置同类型、同类业绩年限作为评价因素。一般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短,履行合同少,项目类别单一,业绩普遍不如大企业。一些采购方为了限制中小企业中标,往往将供应商参与同类业绩作为评标因素中的加分项。这样一来,成立时间长、业绩丰富的大企业在评价中就会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多年的同类业绩并不能完全识别和判断某个供应商向项目提供的货物、项目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事物总是在发展变化的。如果过分强调业绩,那么中小企业永远会输在起点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也会成为一句空话。笔者认为,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参与竞争,不宜对过往业绩设定太长的年限;同类项目业绩不宜过窄,可设定为同类项目业绩;分数不要定的太高。


强行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有些采购文件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解决的依据,虽然不情愿,但中小企业是无法抗争的。 根据《中小企业支付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将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买方必须接受审计机构对交易、项目等的审计,以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但是,即使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不一致,审计结果也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注意的是,买方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提出的结算请求应得到中小企业的同意,否则其有效性可能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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